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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霞、李学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霞,李学红,李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3433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雁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年,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被告:李霞,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李学红,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李楠楠,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武威市,系李学红之妻。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霞、李学红、李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银年、被告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红、李楠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到期未还款的利息14400元(2015年1月31日至2017年3月31日间的利息),共计444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1日,被告李霞因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李学红、李楠楠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霞辩称:借款100000元属实,欠本金30000元也属实,但2016年10月31日以前的利息已付清,现只欠2016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请求延期给付。被告李学红、李楠楠因缺席未作实体答辩。原、被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据、担保承诺书、借款合同证明了被告李霞借款、被告李学红、李楠楠提供担保的事实,客观真实,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李霞提供的4张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客观真实,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李学红、李楠楠因缺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31日,被告李霞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款申请书、借据各一份,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4月30日,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支付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等,被告李学红、李楠楠提供担保,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愿意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等。合同履行中,截止2016年10月31日,被告李霞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部分利息,尚欠本金30000元及2015年10月31日至今的利息。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提起诉讼。受理此案后,被告李学红、李楠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李霞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由其出具的借款申请书、借据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证实,依法予以确认。合同履行中,被告李霞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部分利息,尚欠本金30000元及2015年10月31日至今的利息。被告李霞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之责,故原告要求被告李霞偿还其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月利率应按2%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被告李霞辩解2016年10月31日以前的利息已付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未得到原告认可,不予采纳。被告李学红、李楠楠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被告李学红、李楠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之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被告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中红审判员  张继红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汉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