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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催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林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林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催150号申请人:陈林河,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人陈林河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其号码为30823014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栏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中山市凯慕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25000元,收款人陈林河)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并于2017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但申请人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刊登公告所需的费用,致不能在报刊上将公告公示,不符合公示催告的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陈林河负担。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