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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向阳与张远宏、绵竹市坤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阳,张远宏,绵竹市坤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陈向阳被执行人:张远宏被执行人:绵竹市坤鑫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向阳与被执行人张远宏、绵竹市坤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再字第0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桂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