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来彬与刘爱山、刘爱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彬,刘爱山,刘爱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209号原告:王来彬,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巨野县,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高佰岭,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山,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户籍地: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告:刘爱友,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户籍地:牡丹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王来彬与被告刘爱山、刘爱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来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来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来彬负担。审 判 长 尘军梅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葛广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