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袁卫与董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卫,董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097号原告:袁卫。被告:董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元、朱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欧阳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原告袁卫与被告董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