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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刘海欣,苑秀青,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盛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海欣,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苑秀青,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大石河靠山居路7号—1。法定代表人刘海欣,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盛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朝阳街89号。法定代表人苑秀青,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苑秀青、刘海欣、石家庄盛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苑秀青、刘海欣、石家庄盛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苑秀青、刘海欣、石家庄盛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