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燕,肖龙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910号原告: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被告:李燕,余不详。被告:肖龙泉,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燕、肖龙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