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执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昌华与王凤勇、陈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华,王凤勇,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630号��请执行人:孙昌华,男,汉族,1958年6月5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王凤勇,男,汉族,1971年3月2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陈生,男,汉族,1950年1月5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孙昌华与被执行人王凤勇、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