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志飞、冯盼盼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飞,冯盼盼,刘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财保36号申请人:陈志飞,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冯盼盼,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刘亚萍,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人陈志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盼盼名下豫D×××××奥迪车一辆,冯盼盼之妻刘亚萍名下的豫D×××××别克车一辆及银行存款,(共限额18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陈志飞提供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18万元不可撤销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冯盼盼名下豫D×××××奥迪车一辆,冯盼盼之妻刘亚萍名下的豫D×××××别克车一辆及银行存款,(共限额18万元)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陈志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