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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辉与梁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辉,梁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979号原告:陆辉,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马山县,被告:梁巧,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2月14日待裁事项:原告陆辉未按时缴纳转普案件受理费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原告陆辉已预交278元),由原告陆辉负担。审 判 长  韦 娜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