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辉与梁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辉,梁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979号原告:陆辉,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马山县,被告:梁巧,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2月14日待裁事项:原告陆辉未按时缴纳转普案件受理费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原告陆辉已预交278元),由原告陆辉负担。审 判 长 韦 娜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