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阳中华与宜宾市志诚羽绒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中华,宜宾市志诚羽绒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阳中华,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宜宾县。委托代理人:李成祥,宜宾县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宜宾市志诚羽绒加工厂,住所地宜宾市沙坪镇街村。法定代表人文真云,职务总经理。阳中华与宜宾市志诚羽绒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521民初2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权利人阳中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90000元、诉讼费1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志诚羽绒加工厂履行到位39288元、诉讼费1025元,尚欠借款50712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秀英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阳中华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财审 判 员 杨宏均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