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锦林与彭志伟、张富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锦林,彭志伟,张富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财保122号申请人:郭锦林,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彭志伟,男,汉族,1982年10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张富城,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古丈县。申请人郭锦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又于同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锦林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锦林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向华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