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河南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戏剧团、姚金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戏剧团,姚金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612号原告:河南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安国路中段路西(天瑞集团东门北)。法定代表人:郑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陆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戏剧团,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紫舞路**号。被告:姚金成,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河南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戏剧团、姚金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河南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