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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伟杰与上海翱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杰,上海翱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杰,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上海翱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2号之一整栋部位1503房,组织机构代码327591439。法定代表人:高玉昆。李伟杰与上海翱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319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上海翱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200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早已不在该处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到庭,其表示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份就已停止经营了,现确无财产也无能力履行。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9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美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