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勇与郑维雄、李小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郑维雄,李小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544号原告:陈勇,男,哈尼族,生于1982年1月14日,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系景东彝族自治县第二中学职工。被告:郑维雄,男,生于1974年7月12日,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小芬,女,生于1979年10月2日,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陈勇与被告郑维雄、李小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勇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郑维雄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