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贺玲玲与钟成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玲玲,钟成忠,深圳市高意模型制作有限公司,钟碧芳,深圳市嘉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玲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衡怡,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映星,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成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枢,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高意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亚洲工业园三栋四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571955193。法定代表人:吴妙贤,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钟碧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枢,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嘉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沙背坜一区三巷1号101。法定代表人:贺玲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衡怡,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映星,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贺玲玲因与被上诉人钟成忠、原审被告深圳市高意模型制作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钟碧芳、深圳市嘉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玲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玲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玲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律师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1649元,由上诉人贺玲玲负担,多预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 康 养审判员 梁 媛审判员 刘 向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嘉(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