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进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进南(绰号:陈二),男,1963年3月4日出生于钦州市钦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暂住钦州市钦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进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进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陈进南在钦州市钦南区男主西大街汽车客运总站其宿舍处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黄某,得款人民币40元,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在其宿舍处缴获涉案的粉末状毒品0.01克、液状毒品0.18克及毒资40元。经物证检验: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含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进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钦公物鉴(理化)字[2017]71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人员黄某指认涉案毒品照片;被告人陈进南和吸毒人员黄某尿样提取笔录和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陈进南和吸毒人员黄某指认涉案毒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刑事犯罪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陈进南指认现场的照片;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2009)钦南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进南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进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进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易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劳晓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