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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董元与曾定兵牟方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元,牟方伟,曾定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元,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牟方伟,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定兵,男,195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董元因与被申请人牟方伟、曾定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2民终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元申请再审称:1、自己是打工者,牟方伟是老板,法院不应将责任判到自己头上。2、牟方伟在知道申请人没有资质、设备的条件下,同意发包给申请人,又不提供设备,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牟方伟放弃追偿已垫付的91750元,该款不应再由申请人支付给曾定兵。二审认定事实草率,适用法律错误,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对于董元提出自己是打工者,法院不应将责任判给自己的申请理由,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牟方伟与董元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董元组织曾定兵等人与其一同拆除房屋,证明董元与曾定兵系劳务关系,董元是接受劳务方。因此,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董元提出牟方伟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申请理由,经审查,原判认为在本案中,董元接受发包所拆除的房屋是二层的农村自建房屋,牟方伟在发包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董元以及其雇请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尽到了审查和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该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董元提出牟方伟放弃追偿已垫付的,该款不应再由申请人支付给曾定兵的申请理由,经审查,牟方伟已书面承诺自愿将垫付的91750元费用作为人道主义给付曾定兵,不作为本案的赔偿款,那么该部分款项就不应计入本案已经赔付的金额之内,而应计入董元还应赔付给曾定兵的金额之内。因此,董元提出的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董元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