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贞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贞耕,蒋国强,蒋明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苏良涛,董事长。被执行人:蒋贞耕,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蒋国强,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蒋明官,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人蒋贞耕、蒋国强、蒋明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铭霞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