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俊与盛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盛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郭俊,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盛云峰,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郭俊与盛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俊书面申请终结(2016)内0627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