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250南京天铎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世纪波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铎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波纹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250号原告:南京天铎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49256167,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博富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孙保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黎,男,195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江苏新世纪波纹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7350831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铎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世纪波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新世纪波纹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铎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新世纪波纹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8元,依法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