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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培、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北戴河休养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培,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北戴河休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培,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北戴河休养院,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籍海平,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培因与被申请人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北戴河休养院(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北戴河休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培申请再审称,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及原审法院均认定事实不清。1、关于张培是否存在不服从管理并与管理人员打架这一情况,全国人大北戴河休养院仅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且均为在职职工,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服从管理。2、全国人大北戴河修养院依据《工作人员奖惩办法》将申请人辞退,但原审对于该办法如何制定、是否曾向申请人告知和解释过未涉及。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没有向申请人公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打架事件发生在单位内部,只有该单位工作人员才有可能目睹,因此不能仅以证人是单位员工为由就否认证人证言的效力;康辉作为现场目击者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详细描述,细节清楚,逻辑顺畅,且与另一位证人张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原审认定申请人存在不服从管理并与管理人员打架的事实并无明显不当。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人员奖惩办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被申请人提交了多份会议记录证明其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故申请人作为在该单位工作13年的老员工理应知晓该规定,原审认定《工作人员奖惩办法》可以作为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依据并无不当。综上,张培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宣建新审 判 员 王 芳审 判 员 邢荣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叶 密书 记 员 武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