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凤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凤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朱紫路**号。法定代表人容础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凤好,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凤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4行审34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李凤好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凤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4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李凤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兆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