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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邓立峰、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立峰,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84号-1申请执行人:邓立峰,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849939890。法定代表人:赵士虎,总经理。被执行人:谈明,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立峰与被执行人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3413615×××62账户内款项135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