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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国华、王红申请执行杨华丽、张登然、敖小育、黎家维、李本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封车子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王红,杨华丽,张登然,敖小育,黎家维,李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申请执行人王红,女,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杨华丽,女,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张登然,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被执行人敖小育,女,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黎家维,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李本飞,女,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张国华、王红申请执行杨华丽、张登然、敖小育、黎家维、李本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黔02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国华、王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华丽应赔偿148409.16元,张登然、敖小育赔偿98939.44元,黎家维、李本飞赔偿98939.44元,分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本案执行费509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黎家维有贵BD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黎家维的贵BD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允许年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