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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岳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19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9月8日,因犯窝赃、销赃罪被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屈某1撤回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与屈某1酒后因相邻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吵,在场的屈某2劝阻未果,屈某1跑回家拿了两把尖刀向岳某家中跑来,岳某夺下妻子周某手中的铁锹来到大门外,屈某1一刀刺伤岳某右侧肋骨处,岳某用铁锹向屈某1头部击打两下,屈某1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屈某1闭合性颅脑损伤致硬膜外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岳某被传唤到案。2016年6月16日岳某给屈某110000元用于住院治疗。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越长双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岳某与被害人屈某1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赔偿协议书,岳某一次性赔偿屈某1各项损失费5万元(不包括已付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屈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警记录,证实案件来源。2、被告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及1983年因窝赃、销赃罪被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0月24日11时,办案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扣押岳某作案工具铁锹一把。4、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岳某1983年9月8日,因犯窝赃、销赃罪,被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收条,证实岳某于2016年6月16日给屈某1治疗费一万元。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岳某因殴打屈某1头部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7、涉嫌违法人员尚未处理的情况说明、岳某包扎视频资料光盘制作说明、岳某讯问视频资料光盘制作说明。证实屈某1因头部受伤严重无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8、赔偿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书、谅解书,证实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岳某与屈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屈某1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撤诉。二、鉴定意见。莫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莫)公(法)鉴(损检)字(2016)第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屈某1闭合性颅脑损伤致硬膜外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三、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岳某与屈某1俩人在院子里吵吵,后屈某1手里拿着两把十厘米长的刀奔着岳某家院子来,岳某衣服右侧肋骨处坏了个口子。2、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岳某与屈某1发生争吵。随后周某将岳某拽回家,屈某1跑回自家院里在摩托车座下面拿着两把尖刀,奔着岳某家来,岳某拿着铁锹迎战,被屈某1扎一刀在在肚皮右侧,岳某打了屈某1一铁锹,随后倒地,屈某1脸上出血了,尖刀被屈某3抢走。3、证人屈某3证言,证实岳某与屈某1两人开始发生争吵,后来岳某跑回家在摩托车上拿了东西就去岳某家,被岳某一板锹拍倒在地,后来又拍了两下,没注意屈某1拿的什么东西。4、证人屈某2证言,证实事发当天看见岳某拿着铁锹正打屈某1,等到跟前的时候,屈某1已经被打倒了,倒地之后岳某拿着铁锹继续打了屈某1头部两下。之后屈某3就把屈某1扶回家了,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头部有淤血,骨折了。最开始在屈某2家时,岳某与屈某1就干起来了。岳某当时让屈某2看了伤情,肚皮右侧是划伤。他自己说是屈某1用刀捅的。5、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其和屈某1是夫妻关系,屈某1当天打完仗受伤,到医院检查以后我就报案了。当时岳某说给治病,到医院检查以后说伤情严重,岳某就不管了。屈某1头部骨折,是被岳某拿板锹给打的,不知道岳某被屈某1拿刀扎,当时不在现场。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屈某1陈述,主要内容为岳某与屈某1酒后因为地的事发生争吵,屈某1拽岳某去看地,岳某打了屈胸部一拳就走了。后岳光双与屈某1在岳某家门口相遇,岳某拿铁锹将屈某1头部打伤。屈某1称没有拿刀,第一次笔录说拿的是木棒,第二次说拿的是树杈。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2016年6月15日,岳某与屈某1因为地的事发生争执,随后屈某1跑回自家在摩托车上取来两把尖刀来到岳某家门口,岳某从他媳妇手中抢下铁锹迎战,屈某1拿刀划了岳某肚皮右侧肋骨处,随后岳某拿起板锹将屈某1头部打伤。以上证据经过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因邻里纠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屈某1具有一定过错。鉴于被告人岳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4月17日,已扣除行政拘留10日和刑事拘留7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 静审 判 员  谷常娜人民陪审员  于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