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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侯月梅与苏文博杨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月梅,苏文博,杨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991号原告:侯月梅,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苏文博,男,1989年8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杨佳丽,女,1990年4月9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月梅与被告苏文博、杨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9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9.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1409.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绍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乌丽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