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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与刘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中正担保有限公司,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255号原告:松原市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组织机构代码57407289-8。法定代表人:邹芳哲,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松原市中正担保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刘东,女,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中正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东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丘地号22070202020024、xx幢、xxx室、备案合同号YS201107261号、他项权证号松房预宁字第201108044号)、建筑面积89.9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中正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东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丘地号22070202020024、xx幢、xxx室、备案合同号YS201107261号、他项权证号松房预宁字第201108044号)、建筑面积89.9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房屋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买卖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冻结期满需要续封、续冻的,原告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回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