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349号原告:苏某,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住静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2828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崇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