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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349号原告:苏某,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住静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2828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崇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