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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22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士新、李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士新,李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2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法定代表人:胡庆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贵敏,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孙士新,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李建红,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士新、李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士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4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