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闫常富与辛海柱、孙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常富,辛海柱,孙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392号原告:闫常富,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个体。被告:辛海柱,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被告:孙会,女,40岁,蒙古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常富与被告辛海柱、孙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常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常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常富负担。审判员 乌 日 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呼日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