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恢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向宏与邓良运、赵香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宏,邓良运,赵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48-1号申请执行人刘向宏,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委托代理人:刘红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良运,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建民办。被执行人赵香娟,女,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江北。本院在执行刘向宏申请执行邓良运、赵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向宏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良运在银行有存款7683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现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向宏。现被执行人邓良运、赵香娟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02执恢48号案件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恒审 判 员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张佳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