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财保12号申请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德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刚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高店乡石桅村。法定代表人龚强,公司经理。申请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方支行,账号为:23×××96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中国建设银行大方支行,账号为:52×××87号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5×××02号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5×××01的存款12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2108111900336732602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被申请人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5825万元,但被申请人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如不保全可能导致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后难以执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方支行,账号为:23×××96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中国建设银行大方支行,账号为:52×××87号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5×××02号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5×××01的存款120万元。)进行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太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书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