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董建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董建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234号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仓兴街盛邦花园3区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236026629K。法定代表人:闫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祎,男,该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董建双,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建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立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