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县,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王仕清、陈建英,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于2017年5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致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仕清、陈建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冬天至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从青岛市李村集市、临沂市批发市场等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大量壮阳类保健食品,并在青岛市李村集市、城阳集市、流亭集市、夏庄集市等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摆摊销售。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夏庄集市摆摊销售“美国伟哥”、“黄金葵”等壮阳类保健食品时被侦查机关查获,并在其摊位、驾驶的鲁B×××××号车辆中及暂住处查获壮阳类保健食品22种,分别为“顶级伟哥”、“肾白金”“阴茎速硬王”、“美国伟哥”“美国阴茎增大丸”、“黄金葵”“非洲巨根”“九鞭血茸宝”“德国黑金刚”“金汉子”“参茸三肾宝”“虫草肾宝”“蟲草伟哥”“袋鼠精”“坚硬王”“延时速勃”“狼一号”“V8”“神奇山精王”“男根增大”“玛咖”“金苍蝇”等。经检测,“金苍蝇”中未检出非法添加的物质,“神奇山精丸”中检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其余壮阳类保健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报案记录、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检查笔录,资质认定证书,鉴定测试报告,情况说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坦白;2、被告人系初犯,之前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销售数量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西地那非与他达拉非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该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仲雷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贝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