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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与宁陵县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某合作联社,宁陵县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145号原告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贺建军,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商俊龙,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宁陵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黄天一,公司经理。原告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与被告宁陵县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马建学审判员  张庆生审判员  石铸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