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联社与雷俊、王娜、路明、刘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俊,王娜,路明,刘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云朴,系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雷俊,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娜,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路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英英,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联社与雷俊、王娜、路明、刘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雷俊、王娜、路明、刘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俊、王娜、路明、刘英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俊、王娜、路明、刘英英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沛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