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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宋君丽与梁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君丽,梁天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676号原告:宋君丽,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梁天虎,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君丽诉被告梁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宋君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