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贾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01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恩国人民陪审员 朱 涛人民陪审员 杨 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