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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剑海、陈建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海,陈建福,梁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剑海,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建福,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梁雄梅,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剑海与被执行人陈建福、梁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502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