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玉国与蒋清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国,蒋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玉国,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蒋清伟,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国与被执行人蒋清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蒋清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清伟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玉国偿还借款645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3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868元。但被执行人蒋清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蒋清伟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企业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车管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对被执行人蒋清伟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了查封,但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蒋清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杨玉国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杨玉国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蒋清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玉国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