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96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