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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鸿与黄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鸿,黄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235号原告:沈鸿,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黄可,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沈鸿与被告黄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鸿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晨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