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鸿与黄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鸿,黄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235号原告:沈鸿,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黄可,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沈鸿与被告黄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鸿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晨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