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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通与任兆城、原审被告杨东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兆成,梁通,杨东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任兆成,男,汉族,1980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志红,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通,男,汉族,1987年5月19日生,个体户。原审被告:杨东晖,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生。再审申请人任兆成因与被申请人梁通、原审被告杨东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兆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原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具已定案,违背客观事实。被申请人的付款及再审申请人的还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只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双方的交易明细才能查清本案借贷及还款的事实。自2014年初至2015年3月,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先后发生过数笔借贷交易,金额达136万多元。都是通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转账还款的。本案双方于2015年3月借贷的40万元,由杨东晖担保,但该笔借款已经偿还,但申请再审人丢掉了当时的还款凭证,无法举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持有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10610001700627887,6230650001700123845)交易明细才能查明双方的借贷及还款数额。2、2013年初,申请再审人给被申请人修建厂房,工程款达60多万元,大多数工程款是从2014年开始陆续通过信用社转账支付的。因此,双方的往来资金频繁,数额巨大,且法律关系复杂,被申请人有利用支付工程款数顶替支付借贷款的嫌疑。申请再审人特向贵院提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梁通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因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诉讼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视为放弃权利,现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无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提出其通过案外人张军胜向梁通偿还了借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再审理由不能,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任兆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任兆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姚新平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