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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霞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黑土兄弟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霞,黑龙江黑土兄弟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5号申请人:杨霞,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申请人:黑龙江黑土兄弟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王更。本院受理申请人杨霞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黑土兄弟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17)黑0523财保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黑龙江黑土兄弟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工业园区的2259.9平方米厂房(产权证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清字第9004****号);宝清县宝清镇工业园区的288平方米厂房(产权证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清字第9004****号);宝清县宝清镇工业园区1的270.58平方米厂房(产权证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清字第9004****号);宝清县宝清镇工业园区的855.73平方米厂房(产权证号:宝清县房权证宝清字第900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并对申请人杨霞提供担保的单独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776号北岸明珠小区(建筑面积117.50平方米,产权证号哈房权证松字第2011****号)住宅楼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书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