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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桂昌、徐世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昌,徐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15号申请人:王桂昌,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徐世武,男,汉族。被申请人:陈德收,男,汉族,住孟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昌与被徐世武、陈德收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借款,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存款的查封、冻结以及原告的担保存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徐世武、陈德收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封原告提供的担保存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