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美玲与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玲,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陈美玲,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台湾居民,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明珠广场北端(交通大道789号)。法定代表人刘先明,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玲与被执行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美玲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已自动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法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