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迟峰与张连群、刘瑞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峰,张连群,刘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迟峰。被执行人张连群。被执行人刘瑞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峰与被执行人张连群、刘瑞兰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0602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恢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廉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