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金莲与江苏华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季培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杨金莲,季培峰,江苏林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13997374N,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姚家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石明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潭登才,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铉,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莲,女,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丹阳市华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孝飞,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培峰,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林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1408-6,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姚家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陆林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华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金莲、季培峰、江苏林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字18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玉宽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桂江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