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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208号原告:丁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以调解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崔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仁青吉 搜索“”